公告日期:2026-04-1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CAC 审字〔2025〕0075 号)和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编号:CAC内字〔2025〕0051 号),现就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影响已消除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分别载明,“远大智能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报告日,远大智能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二、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所涉及的事项影响已消除的情况说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
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 号),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形,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3)。辽宁证监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涉罚款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于 2025 年 12 月底前缴清。公司已针对该事项作出
相应的整改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至此,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特此说明。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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