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公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组织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制,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写,财务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其他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交公告涉及的专业管理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上述指标达到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公司盈亏性质;或经审计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以及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的差错进行更正等。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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