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为规范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的。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八)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有关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必须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如有)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可以依据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的规定,辞去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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