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
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及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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