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19:11:52 股吧网页版
美亚光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