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监
管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报、半年报时,应当编制年度和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还应当披露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清偿情况。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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