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存在明显偿债风险或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
记录的法人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监督管理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宜,董事会应
提出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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