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函等(以下统称“合同”),业务类包括签订的投资、联营、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担保、技术、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等各类经济业务合同及合同的附件;融资类包括借款、融资、保险等各类经济业务合同及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应遵守本制度,但不包括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在业务磋商达成一致后,应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使用非公司格式合同或需对公司格式合同作修改的,应事先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查,确定文本格式。
第五条 因业务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后进行签订。
第六条 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1、业务类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其中,销售合同在总经理授权的金额范围内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采购合同使用经总经理审批的合同模板签署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
注:上述参与审核的财务、法务人员由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法务部门分管领导分别指定。
2、融资类合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认为需要由法务部门出具意见的,由法务部门参与审核,但涉及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合同必须由法务部门参与审批。
3、合同涉及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相关事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且合同签订需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第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合法有效、平等互利”及“维护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受托人。受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公司相关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提请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自然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涉及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业务的合同,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联合会签,然后上报签约。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合同的签约地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合同争议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与外商签署合同,应以中文文本为准,力主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对双方的违约、免责和终止合同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防止产生歧义。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收付款工作,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签约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处理;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防止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合同订立、审核的流程进行办理。 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或终止协议,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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