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交易场所内商品期货期权或其他场内及场外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即以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以及衍生品交易,即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对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品种进行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目的是借助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铜、铝等原材料;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原材料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期权和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同时符合可移仓换月要求;
(五)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销售部门主要分管领导、销售服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分管领导、采购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或联签审批形式进行决策,须 2/3 以
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
第九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套期保值交易开户、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七)及时跟踪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八)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九)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十)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职能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操作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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