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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1 20:52:41 股吧网页版
*ST双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6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问询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1.关于风险警示

你公司因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
入低于 3 亿元,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2025
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均为正值。你公司已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请你公司结合收入、成本、费用确认的准确性、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等,说明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扣非后净利润实际为负的情形。

(2)请你公司逐项核查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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