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等议案进行表决,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反对6.0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10%,贵公司对比有何态度?
*ST双成: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包含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您所提到的上述相关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该项决议“同意210,718,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67%”。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包含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您所提到的上述相关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该项决议“同意210,718,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67%”。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9-24 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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