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通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行为。
第二章 理财产品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非保本型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非保本投资。
第六条
(一)公司须具有与理财产品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一)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四)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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