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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上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节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依法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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