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或与
公司协商一致约定的期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账号及内容、内部系统权限、存储设备中的公司数据等)、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
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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