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股利分配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会计年度盈利,且无弥补亏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但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中的现金股利分配金额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预案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或披露现金股利分配金额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其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四、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公开披露。
2、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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