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
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应认
真审查担保对象提供的基础资料、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财务总监和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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