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权,按照公司章程第五章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证券部应当视需要征求各董事和
经理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
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置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证券部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遇紧急事由或特定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
择,并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受托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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