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
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或者控制权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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