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
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确认函》(附件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本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和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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