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依法合规原则: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不得超过《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综合考虑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授权经理层在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股东会、董事会决策范围内,负责控制审批相关交易事项。
第五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董事会决议等方式确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董事会决议等方式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适度授权。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八条 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
当授权决策具体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决策事项预期效果时、经理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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