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士)。
第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已在境内 3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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