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联络的畅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