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安全总监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具备人事管理方面
的知识和经验;
(二) 诚信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 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会成员。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
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三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
益;
(二)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工作组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工作组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工作组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工作组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工作组应将其了解的被提名人的情况及工作组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向
委员会报告;
(六)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七)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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