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疆万憬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万憬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
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
(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六)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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