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 问 责 制 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
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的
负责人、业务主管、站场负责人。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
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八条 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公司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任副主任,总经理、
独立董事、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与环境监察部部长任成员的公司问责委员会。
公司审计部为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十条 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审计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问责的权限
(一)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二)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三)对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四)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业务主管、站场负责人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
总与问责的有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提出问责后,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
将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要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
部门外部追究责任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