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分支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附属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附属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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