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
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任和离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解聘、辞职或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
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在半
个月以内的,可以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职责;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或无故辞职、离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或离职后3个月内召开会议聘任
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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