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的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自愿无偿地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的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的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公司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公司必须诚实履行。公司实施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券、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摊派等,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内(含本数)且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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