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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