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追加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和委托理财。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决策、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会的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一)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四)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五)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六)单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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