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而依
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是指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
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出资,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
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受公司委派并出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公司的授权代表,依据公司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前述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需提前将会议议题
等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公司总经理依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行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独立董事,确有需要,可聘请行业专家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最终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以下职责:
1、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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