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业务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高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第四条 公司董高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绩效优先原则,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四) 坚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对董高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高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高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高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 董高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高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配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董高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高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年度津贴制,依相关专项制度确定。
(二)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下统称“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按以下标准确定: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年度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固定)薪酬、绩效(浮动)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其中绩效(浮动)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固定)薪酬与绩效(浮动)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 基本(固定)薪酬:根据职级、岗位价值等确定。
2、 绩效(浮动)薪酬:根据岗位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公司总体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绩效(浮动)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浮动)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后支付,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 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制定激励方案,依相关激励方案确定。
(三) 不在公司任实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四) 公司董高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高人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薪酬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所兼职务中较高标准确定,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总体业绩目标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拟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应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予以确认。经营年度内,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调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全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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