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的核查工作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与公司相关人士的访谈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具有固有的限制,难免存在由于错误、疏忽等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杭州世宝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新世宝电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世特瑞转向系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世特瑞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和江苏斐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共 8 家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被评价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风险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关联方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本年度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结合《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开展了 2025
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达到全面贯彻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设置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时,同时考虑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内部控制缺陷定义:
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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