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22:56:24 股吧网页版
新宝股份: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6)025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拟回购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8,000 万元;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5、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 元/股(含本数);

6、拟回购数量:按回购金额及回购股份全部以最高价 24 元/股回购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08.3333 万股—333.333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2566%—0.410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回购用途: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8、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9、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未有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未有减持计划。

二、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
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或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或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小家电产品的企业之一,公司始终专注主业发展,综合竞争能力日益提高,现已成为中国小家电行业的出口龙头企业。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与财务状况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励管理团队,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及股东利益的实现,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
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