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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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19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
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4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 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 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30 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03 人,代表股份 312,909,1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8497%(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38,505,300 股,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 1,084,619,720 股,下同)。
其中:
(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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