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尚须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业务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含董事长);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为免疑义,公司董事长按照内部董事管理。
公司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承担的管理职责所对应的薪资标准和考核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其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除此以外不再享受其他薪酬待遇。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经济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现在及未来公司发展、内外部水平,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薪酬发放、考核与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五)以绩效结果为导向,关注最终目标的达成,述职与评价相结合,面向未来绩效的提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经中心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相挂钩。
第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会通过的标准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
第十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惩、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年薪总额包括其从公司获得的全部薪酬总额。
(一)基本薪酬=基本工资+补贴
基本工资按其担任职务、岗位级别确定;补贴主要指工龄补贴、通讯补贴等,基本薪酬相对固定。
(二)绩效薪酬=月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
月度绩效奖金根据其担任职务和岗位月度业绩指标达成情况确定,月度绩效奖金是绩效薪酬部分在月度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提前预发放,目的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年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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