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2 18:31:42 股吧网页版
天赐材料: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5-071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预期经济损失人民币 88,710 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 115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5、本案涉及的被告七、被告九因侵犯公司子公司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被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192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目
前,两被告已提起上诉,该刑事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

天赐材料(00270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三:何人宝

被告四:王国超

被告五:邵鸿鸣

被告六: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郑飞龙

被告八:姜存华

被告九:李胜

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汪婷

被告十二:卢珍珍

2、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九江天赐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拥有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

被告九李胜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进入原告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
《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从九江天赐
离职。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九李胜违反保密义务,伙同被告人七郑飞龙与被告一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何人宝达成合作协议后,被告一至被告五

天赐材料(002709)

将其通过收买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的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运用于被告二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3.4 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该项目由被告四王国超、被告五邵鸿鸣具体负责,并由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产线设计,并由被告六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郑飞龙、被告八姜存华与何人宝成立,实控人为何人宝)承接项目部分。

基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已做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192 号】所审查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掌握的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实施的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侵权规模巨大且获益巨大,同时还存在毁坏、隐匿侵权证据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及相关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二销毁年产 13.4 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3)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销毁承载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