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6-054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预期经济损失人民币 147,162 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研一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赐材料(002709)
被告三:岳敏
被告四:张春晖
被告五:田晓波
被告六:李胜
被告七:郑飞龙
被告八: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九: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汪婷
被告十二:卢珍珍
2、起诉理由
九江天赐拥有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以及相关的产线设计、生产设备等整个产线建设及运行所需的全部技术信息。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措
施。被告六李胜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进入原告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
《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后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从九江天
赐离职。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六以窃取、非法复制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被告一至被告五通过不正当手段从被告六处非法获取原告该商业秘密后,运用于由被告二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的年产 10000 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和年产 100000 吨液态六氟磷酸锂项目中,同时通过申报专利等方式向公众非法披露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其中 10000 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由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工程设计,被告二与被告八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
天赐材料(002709)
有限公司串通签订虚假的关于六氟磷酸锂和双氟磺酰亚胺锂技术转让合同,被告九森松(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大宗设备。被告七郑飞龙作为外部技术顾问加入年产 100000 吨液态六氟磷酸锂项目,与被告六李胜、被告四张春晖对李胜提供的九江天赐生产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进行规划设计产能调整。被告十一汪婷、被告十二卢珍珍帮助被告六李胜、被告七郑飞龙实施侵害原告商业秘密。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在客观上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分工协作,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与共同的意思联络,十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及相关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销毁年产 100000 吨液体六氟磷酸锂项目(研
一代号 F6 项目)、年产 10000 吨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研一代号 F11 项目)的
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工艺资料;
(3)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销毁承载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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