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17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退 公告编号:2021-03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18)京 0105 民初 96998 号案件进展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和《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二)进展情况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轴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5民初 96998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尽管金山金水公司并未根据欧浦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涉案合同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这不影响本院对于欧浦公司过错问题的审查。就过错而言欧浦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在未经决议的情形下,向债权人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并加盖公章,其合计持股 50%以上的股东向债权人出具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且其股东之一中基公司目前已经持股超过 80%,据此,本院认为,欧浦公司及其股东对于对外担保应经过的决议程序更应知悉并遵守,该公司在未经决议并披露的情形下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具有过错。关于责任比例,一审法院认定欧浦公司应对黑轴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 50%的责任,该责任比例的认定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8,503 元,由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 300
元,由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 01 民
初 372、562-563、820-876、905-919、927-936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刘阳廷、刘顺成和程小丽等共 85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阳廷、刘顺成和程小丽等共 85 名投资者。
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金额共计 6,309,417.04 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原告 索赔金额 案号 序号 原告 索赔金额 案号
1 刘阳廷 23,824.00 372 号 13 纪伟胜 27,947.20 829 号
2 刘顺成 6,598.47 562 号 14 邱香珠 16,236.14 830 号
3 程小丽 9,470.85 563 号 15 边曙光 140,061.73 831 号
4 王岩 6,512.00 82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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