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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2:57:06 股吧网页版
东易日盛:投资运作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设有对外投资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承担所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投资及投资权限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对外投资额度范围内,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或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有关项目专家、会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对于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必须聘请有关项目专家、会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项目专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或独立董事之一对项目持否定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就否定意见进行讨论。该项目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讨论该项目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八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
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单位的初步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和修改,确定投资方案报公司审批。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本公司协助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本公司法律法规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本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
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本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同时,本公司所属企业不得对非公司制法人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本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总经理
办公室收集的国家政策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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