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14号指引》)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且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印章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不存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京01破50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1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管理人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日盛会议室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日盛会议室召开。
3.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 19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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