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
金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履行其他合法程序,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
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资
金需求等进行考察,拟订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 针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三) 经总经理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委托理财业
务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四) 负责与受托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
核,办理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事宜;
(五)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存续期进展及安全
状况,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及时报告对应审批职务人员或董事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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