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的建立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三)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五)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根据经批准的内控评价工作方案,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编制内部控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负责参与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 内部环境评价主要是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十二条 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工作底稿的形式记录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拟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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