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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