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协助。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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