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陪同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材料。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期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就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