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白银”)的委托,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预留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预留本次授予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本次授予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预留授予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
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7 月 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白
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南省矿产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转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对湖南白银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湘国资考核函〔2025〕50 号),湖南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 120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5 年 7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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