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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30 18:33:01 股吧网页版
*ST岭南: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6-065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492.41万元(工程款和利息,不含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或“原审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乌鲁木齐市岭秀匠心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岭秀匠心”或“原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247575.58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77128.07元(按本金82247575.58元,年利率3.7%自2019年9月28日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金82247575.58元,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或“原审原告”)因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乌鲁木齐市岭秀匠心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岭秀匠心”或“原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5)新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岭秀匠心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82,247,575.58元;

二、岭秀匠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2,676,488.05元;并以82,247,575.58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向城建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城建公司在82,247,575.58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2018年首府“靓化工程”街区整治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城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923.52元(城建公司已预交),由岭秀匠心负担514,827.34元,由城建公司负担27,096.18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原审被告岭秀匠心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新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420元,由乌鲁木齐市岭秀匠心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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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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