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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7 20:05:22 股吧网页版
友邦吊顶: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明盛联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明盛联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购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声明

2025年12月30日,时沈祥、骆莲琴、上海徜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徜胜科技”,前述主体合称“转让方”)、上海明盛联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智能”)、施其明、武汉明数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明数湾”)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明盛智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骆莲琴持有的上市公司10,610,109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受让徜胜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8,800,59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施其明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骆莲琴持有的上市公司11,650,30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武汉明数湾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骆莲琴所持有的上市公司7,760,397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9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转让方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全部剩余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除取得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双方同意,若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转让方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在转让方如约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如受让方未能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十二(12)个月内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发出部分要约收购,则转让方有权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十二(12)个月届满后决定其放弃的表决权是否恢复;但如转让方未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的,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始终不恢复。

明盛智能向除明盛智能、施其明、武汉明数湾以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9,430,1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1%,要约收购价格为29.41元/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26日。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委托,
担任本次收购之财务顾问。2026年1月1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2026年1月1日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友邦吊顶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合公司公告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财务顾问出具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基于的前提是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信息披露文件等重要文件。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时沈祥、骆莲琴、上海徜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徜胜科技”,前述主体合称“转让方”)、上海明盛联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智能”)、施其明、武汉明数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明数湾”)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明盛智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骆莲琴持有的上市公司 10,610,10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受让徜胜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 8,800,59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施其明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骆莲琴持有的上市公司 11,650,305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武汉明数湾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骆莲琴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7,760,397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99%)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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