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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